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小公司都沒有注冊商標,卻在使用中,既然商標不注冊也可以用,那么為什么要花錢去注冊呢?
我國的商標制度采取自愿注冊原則,商標持有者可以將其商標申請為注冊商標,亦可以選擇不注冊;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可以使用于商業活動之中,但是卻存在眾多隱患。
《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可見只有當商標持有者將商標申請為注冊商標之后,其才擁有該商標專用權。
如果商標沒有得到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使用者并不能阻止商業活動中的其他主體使用該商標;如此消費者并不能區分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該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信譽等將大打折扣。只有當商標被核準為注冊商標之后,其注冊申請人才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可以排它使用該商標。
商標的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它承載著消費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忠誠度、信賴度。《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商標遵循在先申請原則,即對一個未注冊商標而言,誰先提出注冊,該商標的專用權就授予誰。
商標持有者A在商業活動中持續使用了某件商標,但是其卻沒有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申請;這時假若有申請人B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商標核準為注冊商標;一旦商標局核準了申請人B的注冊商標申請,商標持有者A將不能再使用該商標,否則將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商標的作用決定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類別中不允許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否則商標作用將喪失。商標持有者A使用未注冊商標,該商標沒有經過商標局審查,可能存在該商標和商標局已核準注冊的商標存在近似;如果真的存在近似商標,商標持有者A使用該商標就會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還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賠償他人經濟損失。
此外,若他人將商標持有者A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申請為注冊商標,他人就將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商標持有者A將無法再使用該商標,否則也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未注冊商標可以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但是使用者并不擁有該商標專用權;相反他人可以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申請,將該商標核準為注冊商標,以獲得商標專用權;一旦獲得了商標專用權,他人就可以在商業活動中排它使用該商標。
使用未注冊商標存在眾多隱患,使用者最好將商標申請為注冊商標,以獲得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和有形財產一樣,它可以轉讓、許可使用,或者作為擔保權益來融資。蘋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買下“ipad”商標,鄭州小伙注冊的“羋月”商標賣了60萬,這些,都體現出“注冊商標”的價值。
有人會說,《商標法》規定了:“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當一個未注冊的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不注冊同樣可以受到《商標法》保護,那么為什么還有那么多的企業搶破頭去注冊商標呢?
對于影響力的考量:
1.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
2.付出了一定的宣傳及廣告費用
3.具有了一定的客戶群體
4.達到了一定的市場占有率
所以,具有一定影響力是需要時間、人力、財力去實現的,往往當一個商標還沒有達到這個標準的時候就被別人搶先注冊了,我們再想舉證維權,十分麻煩,不如從一開始就將商標注冊下來。
目前,還有些公司認為自己規模小,等規模發展大了再注冊商標。但是,卻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問題,那就是:從申請注冊商標到下證需要漫長的時間。
商標注冊下證最快需要1年左右的時間,一旦遇到駁回、異議等問題,需要2、3年也是非常正常的。但是,目前各個行業發展迅猛、競爭激烈,時間就是商機,只有將商標注冊證牢牢握在手,企業才得以安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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