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專利申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的機會,法律特規定了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
二、恢復權利請求的情形
1、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導致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視為撤回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2、請求人因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期限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導致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視為撤回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3、請求人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且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請求人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恢復權利請求書》表格,并嚴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項填寫。請求人對上述情形(2)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同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不可以減免,請求人匯款時應當注明申請號和恢復權利請求費。請求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完成尚未完成的行為,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
三、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夾,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期起2個月內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一、概要
專利申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的機會,法律特規定了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
二、恢復權利請求的情形
1、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導致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視為撤回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2、請求人因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期限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導致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視為撤回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3、請求人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且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請求人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恢復權利請求書》表格,并嚴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項填寫。請求人對上述情形(2)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同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不可以減免,請求人匯款時應當注明申請號和恢復權利請求費。請求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完成尚未完成的行為,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
三、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夾,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期起2個月內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