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與此次修改相適應,國務院正在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修改工作。在此情況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請示如何執行《細則》。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一、在國務院完成對《細則》的修改工作以前,應繼續執行該細則,但其中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抵觸的規定(如關于商標注冊復審的終局程序的規定、關于商標侵權賠償的行政職責的規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及《細則》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的規定。例如,《商標法》第五十五條和《細則》第四十二條均規定了對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行政措施,《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細則》第四十三條均規定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在查處侵權案件時應優先適用《商標法》中的規定。
三、《細則》中對修改前的《商標法》規定的事項進行解釋、界定的規定,若《商標法》中對該事項仍有相同內容的規定的,應繼續視為對該事項的解釋、界定。如《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視為對《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
四、辦理商標注冊、異議、轉讓、續展、變更、復審等商標注冊事宜時,依《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辦理商標注冊事項變更,應適用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商標注冊續展,應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五、《商標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包括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應當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執行;《商標法》僅對行政處罰的種類作出規定而未規定相應處罰幅度(如罰款幅度)的,處罰幅度可以參照《細則》的規定執行。具體為: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
(二)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適用《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四)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行 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五)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七條所述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六)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二)項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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