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局商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頒布并實施以來,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馳名商標作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場競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一些企業對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律訴求和申報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標代理機構以及不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利用企業急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心理,向企業收取高額費用,不僅使企業蒙受損失,而且損害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嚴肅性。為進一步規范馳名商標申報程序避免上述問題繼續發生,保證馳名商標認定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現就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
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
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我局。
二、企業商標權受到以下損害時,可以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一)他人將與申請人申請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或者使用,可能損害申請人權益的;
(二)他人將與申請人申請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登記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
(三)申請人申請認定的商標在境外被他人惡意注冊,可能對申請人在境外的業務發展造成損害的;
(四)申請人申請認定商標的權益受到其他損害而難以解決的。
三、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根據《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的要求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l.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有國家或地區的注冊情況列明,并提供相應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復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
五、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自行準備申請材料,也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凡委托不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各省級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業委托辦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除收取適當的代理費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七、各省級工商局應嚴格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對本轄區內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加大對馳名商標認定目的及作用的宣傳力度。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行政管理機關等行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20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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