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權法律糾紛的類型
1、出版合同糾紛:經常表現為在授權的時間、內容范圍、付酬等問題上,尤其體現為印數的爭議、將同一作品許可給多家(俗稱“一女多嫁”)。
2、職務作品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是,對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且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3、合作作者之間的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4、委托創作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5、未經許可的復制、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6、抄襲、剽竊等侵權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版權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作品。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這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這種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這是侵犯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5、未經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翻譯、注釋、改編、編輯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
7、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剽竊、抄襲被視為最典型的侵權行為。
8、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行為。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報。
9、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現場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權利。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為。未經表演者許可,擅自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為,侵犯了表演者的權利。
11、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訂立的合同是專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能再出版同一作品,否則就侵犯了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12、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作品。
13、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許可,轉播、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的行為。
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三、版權訴訟程序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著作權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3、答辯: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雙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進行相互交換。
5、開庭審理:各方當事人到庭,法院支持開庭審理案件。
6、專業鑒定:如涉及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機構鑒定的,則應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專業鑒定。
7、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版權法律糾紛的類型
1、出版合同糾紛:經常表現為在授權的時間、內容范圍、付酬等問題上,尤其體現為印數的爭議、將同一作品許可給多家(俗稱“一女多嫁”)。
2、職務作品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是,對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且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3、合作作者之間的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4、委托創作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5、未經許可的復制、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6、抄襲、剽竊等侵權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版權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作品。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這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這種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這是侵犯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5、未經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翻譯、注釋、改編、編輯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
7、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剽竊、抄襲被視為最典型的侵權行為。
8、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行為。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報。
9、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現場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權利。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為。未經表演者許可,擅自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為,侵犯了表演者的權利。
11、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訂立的合同是專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能再出版同一作品,否則就侵犯了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12、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作品。
13、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許可,轉播、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的行為。
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三、版權訴訟程序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著作權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3、答辯: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雙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進行相互交換。
5、開庭審理:各方當事人到庭,法院支持開庭審理案件。
6、專業鑒定:如涉及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機構鑒定的,則應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專業鑒定。
7、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