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變更申請,是指商標申請人、權利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或者代理發生變更,或者申請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有所變化的(刪減),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上述法律對于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這是法律規定注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履行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變更申請的具體類型
1、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改變后,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才能繼承其商標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變更代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注冊人或者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商標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變更代理人申請。
3、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范疇,注冊人或申請人可以通過遞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刪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4、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如果發現注冊書件或者申請書件中有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這里所說的需要更正的錯誤僅限于申請書件中的個別文字錯誤,該等變更屬于其他需要變更的事項。
三、變更的申報文件
變更的書件格式有四種:《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具體申報材料包括:
1、變更申請書(根據申請辦理的具體內容選擇書式);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或者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四、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申請,商標局給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給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五、咨詢電話
座機:63354221
一、概要
變更申請,是指商標申請人、權利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或者代理發生變更,或者申請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有所變化的(刪減),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上述法律對于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這是法律規定注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履行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變更申請的具體類型
1、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改變后,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才能繼承其商標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變更代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注冊人或者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商標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變更代理人申請。
3、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范疇,注冊人或申請人可以通過遞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刪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4、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如果發現注冊書件或者申請書件中有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這里所說的需要更正的錯誤僅限于申請書件中的個別文字錯誤,該等變更屬于其他需要變更的事項。
三、變更的申報文件
變更的書件格式有四種:《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具體申報材料包括:
1、變更申請書(根據申請辦理的具體內容選擇書式);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或者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四、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申請,商標局給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給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五、咨詢電話
座機:63354221